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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政策
为善尽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全体同仁、客户及利害关系人之基本人权,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联合国全球盟约》与《联合国国际劳动组织》等国际人权公约所揭橥之原则,尊重国际公认之基本人权,包括:
1.童工
1.1公司不可雇用国家法律定义童工为本公司员工。
1.2公司若雇用童工时,将建立、记录、维持有关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团体,且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公司若有雇用童工,将建立、记录、维持有关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团体。
1.4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的情况之下。
2.强迫性劳动
2.1公司各部门不可有雇用强迫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的员工在受雇时扣押押金或身份证件于公司。
2.2公司各部门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强制员工从事工作。
3.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3.1公司将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3.2当职工福利委员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将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的联合和谈判的目的。
3.3公司各部门对于福委会代表在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歧视行为,并应确保其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
4.歧视
4.1公司在聘雇、薪酬、训练机会、升级、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有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性别取向、福委会代表资格或政党的歧视行为。
4.2公司员工享有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性别取向和福委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利,各部门不得干涉之。
4.3公司不允许各部门以带有性方面的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5.惩戒性措施
5.1公司各部门不可有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心理或生理上的压力,和语言上的凌辱。
5.2公司各部门不得以扣减工资做为惩诫的手段。
6.工作时间与休假
6.1公司应该遵守适用国家劳动基准法律规定下的工作时间及休假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星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四十二小时,并且应该提供员工每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除非在特殊和短期的业务情形之下,公司不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并且对超时工作付出额外津贴。
6.2尚在就读夜校之工读生,应尽可能安排不影响上课权益下的时间工作。
6.3其他相关规定,应依公司制定请假规则执行。
7.薪资报酬
7.1公司确保所给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其他有关制度,应由管理部以薪资作业规则定之。
7.2公司应定期和清楚地列明工资和福利的组成成份,并由人事课制作成员工工资清册,此清册由人事课保存。
7.3公司应确保给付的工资和福利合乎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支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或银行转账,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
7.4对于员工加班之工资给予方式,应依政府法令订之。
7.5工资给付原则应本着同工同酬原则,不可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若因绩效显著表现者,得由厂区主管特允。
7.6各部门不得预扣员工工资做为违约金或赔偿费作为。
7.7公司营业在年度终了,经结算如有盈余,其年终奖金或分配红利多少,应依公司内规处理。
7.8公司不采用纯劳力性质的合约安排和虚假的见习期办法,来逃避保障劳工和社会安全相关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之义务。